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未检疫牛肉,内蒙古扎兰屯市一饭店被罚款2万

2023-09-15 04:38:06

内蒙古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扎兰屯大河湾镇东来阁饭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未检疫牛肉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处罚对象:扎兰屯大河湾镇东来阁饭庄

违法行为类型: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未检疫牛肉

处罚使用法律条例:1.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疫或者未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疫或者未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政处罚内容:1. 警告;

2. 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肉:17.72kg;

3. 罚款:20,000.00元。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6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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