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起诉借款纠纷,怎么确定法院管辖权?(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2023-09-17 16: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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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哪个法院管辖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确定级别管辖,在民间借贷中,一般案件的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 ;重大涉外的、在市一级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在省一级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最高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然后,确定区域管辖:如果双方 签订的借条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约定了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债权人应该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没有签署借条、借款合同或协议,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也就是借款人)的 户籍所在地 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起诉,而 民间借贷纠纷 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哪些民间借贷是无效的?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诉讼权?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法院没有管辖权,也不会受理原告的诉求。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时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民间借贷合同,证人证言,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管辖法院立案之后,被告方对原告的诉求有答辩、反诉权。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规定

法律主观:

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 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 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借人(贷款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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