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施行

2023-09-21 20:32:14

【导语】:《信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详见正文。

  为积极适应新业态发展,更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医疗需求,回应参保人员关切,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信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信医保办〔2023〕46号),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参保人员范围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等。凡居住在信阳市域内的上述人员,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信阳市职工医保。

  二、参保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信阳市职工医保,以上年度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比例缴费。缴费比例分为两档,由个人自主选择申报:一是按5%缴费的,实行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二是按7%缴费的,实行统账结合,建立个人账户。

  三、参保人员医保待遇

  1.整体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包括门诊共济、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门诊特定药品和住院医疗保障。

  2.个人账户管理

  灵活就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和额度与职工保持一致: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参照退休职工执行。

  3.待遇等待期

  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状态的变化,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补缴后不设置等待期;中断超过3个月的,需设置3个月等待期。

  4.欠费处理

  欠费处理与职工保持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第3个月起,停止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欠缴超过3个月的,按暂停参保处理。

  四、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的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1.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最低缴费年限:不建个人账户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建立个人账户的,男满30年,女满25年;

  3.实际缴费年限最低累计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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