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名义借款人要承担责任吗?(借用他人名义借款责任承担)

2023-10-08 1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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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法律规定

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不同的银行贷款清偿方式如下: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是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应该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免责的情形有哪些名义借款人免责的情形主要表现为:1、借款合同的无效,比如名义借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被追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等;2、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名义借款人对其合同免责,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法律规定

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法律规定如下: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的,除贷款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实际借款人的以外,由名义借款人清偿债务。名义借款人在还清债务后,可以根据其和实际借款人的约定,向实际借款人追责。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般来说,负责清偿债务的主体是借款人,且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往往是同一的。但实践中不乏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相分离的情形,这时,判断谁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就成为法官审理此类民事案件突破口。在经济社会,奉行的基本原则是“谁欠的债谁来还”,审查的基本原则为审查借款人的名义。通常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谁的名义借款,就由谁来偿还。但原则之外总有例外,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相分离的情形下,我们需综合全案证据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定真正的借款人。借贷一方辩称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的可以搜集相关证据进行证明。起诉流程是:1、原告搜集债权债务证据撰写起诉状向法院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综上所述,在订立借款合同或者在欠条上签名时一定要注意在借款人一栏落款的是否是实际借款人,尽量使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保持一致,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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