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男子花150万在北京买房,5年后房价上涨,原房主:解除合同

2023-10-15 11:20:06

2010年,邓先生与何女士花150万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为女儿买了一套婚房。5年期间房价不停上涨。看到不断上涨的房价,原房主王女士便想要反悔。于是,王女士就把邓先生告上了法庭,称房子因为债权债务问题被法院查封,不具备过户条件,希望法院可以撤销合同。

卖出去的房子怎么可以说不卖就不卖?签订的合同可以说撤销就撤销吗?她又是凭什么要求撤销合同呢?

买房

2010年,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的邓先生夫妇为了之后照顾孩子方便,所以决定在自家附近为女儿买一套婚房。

在经过多方选择后,夫妇二人相中了一套在房产中介挂牌销售的90平米的房子。

因为离家只有100米左右,来回也十分方便。所以邓先生夫妇二人通过商量便于房主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没过多久,邓先生一家人就搬进了这套房子里。然而,在三年多以后,邓先生家却发生了一件让人不可思议的事情。

那天,邓先生下班回到家后发现自家的门锁被撬开了。邓先生意识到家里可能被盗了,于是连忙回到屋内检查。

经过检查后发现,除了家中的燃气卡、水卡、电卡丢失了以外,其余并没有丢失贵重的东西。

这让邓先生一家感到非常不解,贵重的东西不偷,只偷走了电卡、水卡和燃气卡。

而之后所发生的事情也让邓先生一家了解了东西丢失的真正原因。

被要求搬离

2014年7月的一天,几个人拿着一份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判决书来到了邓先生的家中。

判决书上写着:判决原房主王女士将房屋交付给一位姓张的女士使用。

几人拿着判决书对着邓先生一家说道:“抓紧时间把你们的东西从这间屋子里搬出去,你们要是不搬走,那就你们住一间,我们住一间。”

看着眼前素不相识但十分蛮横的几人,邓先生夫妇选择了报警。而民警也对这几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虽然来闹事的几人被民警赶走了,但是邓先生夫妇此刻感到十分震惊:自己买的房,为什么会有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来让自己搬出去呢?

夫妻二人感到疑惑:我们与这几人并不相识,可他们为何又会拿着判决书让我们搬出去呢?难道他们手中的判决书是真的么?

为了解开心中的疑惑,夫妻二人来到法院进行询问。而法院也给出了答案:判决书是真的!

买房细节

原来,2013年7月,原房主王女士在把房屋卖给邓先生以后,又把房屋租赁给了张女士。

双方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13年7月4日至2033年7月2日,总租金为40万元(已支付)。

一共20年,每年2万元,张女士一次性支付了40万元给王女士。而因为原房主王女士未向租房人张女士交付房屋,所以张女士便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而法院的判决也是让王女士将房屋交付于张女士。

这就让人疑惑了,原房主王女士已经将房子卖了出去,为什么还可以继续出租给别人呢?

原来王女士的这套商品房属于“限价商品房”。

限价商品房:限房价、限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是相关单位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一种政策性住房。

而国家对政策性保障房的购买和交易主体资格都有明确的限定条件,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才有资格申请购买。而邓先生并不具备购买资格,如果要购买,必须5年以后才可以过户,那么他为什么还要冒险去买呢?

其实,刚开始虽然邓先生夫妇十分满意这套房子,但是当了解到这套房子是限价商品房时,夫妻二人还是犹豫不决的。

而原房主王女士为了打消夫妻二人的顾虑,于是告诉邓先生说自己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并且以人格、身份作保证,购买以后邓先生一家绝对可以得到房屋。

为了让自己的话更具有说服力,王女士更是带着邓先生夫妻二人来到她的办公室进行参观。

而邓先生夫妇看到了王女士确实是街道办的工作人员,觉得王女士作为公职人员应该不会为了房子去骗他们。

并且王女士的态度也十分诚恳,再加上房子离自己家的距离啊、环境啊各方面都十分符合他们的要求,就这样邓先生夫妇二人也就打消了心中的担忧,决定买下这个房子。

于是,在2010年4月,邓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易总价格为150万元。

为了保证之后房子可以正常的过户,双方约定在合同中加上一条,房屋交易的房款分为两部分给完。

签订合同时,邓先生先支付85万元,剩下的65万元在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然而,到了2010年10月,原房主王女士再次找到邓先生。称最近急需用钱,想要邓先生先支付15万元的房款。

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王女士称提前支付的这15万元可以抵扣掉房款的20万元。也就是说原来过户之后还需要补交的65万元,在这次提前拿出15万元后,再补交45万元就够了。

因为对王女士的信任,再加上一下子可以省下5万元,所以邓先生夫妇想也没想就答应了王女士的要求。

于是双方在原有的合同基础上,签了一份补充协议。

邓先生夫妇本以为事情会向他们想象的一样向前发展,可是现在却有人拿出法院判决书让他们搬出去。

原房主联系不上

为了搞清楚事情的真实情况,邓先生决定找王女士问个清楚。于是邓先生便开始联系王女士,可怎么都联系不上。

没有办法的邓先生只好来到了王女士的单位寻找。而根据王女士单位的同事说:王女士请假了,假期过去也没再来过。

就这样,邓先生就先回到了家。可是当邓先生再去王女士工作单位寻找她时,王女士单位的同事告诉邓先生,王女士被开除了。就这样,邓先生之后再也联系不到王女士了。

虽然联系不到王女士了,但是自己眼前的问题需要立马解决,不然自己一家就要搬出去了。

于是,邓先生写了一份状子,希望法院可以撤销张女士的判决书。

可是,还没等法院的判决下来,邓先生却被人起诉了。然而,起诉他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到处寻找的原房主王女士。

自己还在到处寻找王女士讨要说法,现在反倒被王女士起诉了,这也让邓先生心中充满了疑惑:恶人先告状?

现在的邓先生也十分好奇,为什么王女士会把自己告上法庭?他也想搞清楚这其中的来龙去脉。

王女士将邓先生告上法庭

2015年4月1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然而作为原告,王女士却并未出庭,而是由自己的代理律师代为出庭。

法庭上,王女士代理律师以房屋被查封、有抵押为由,称房屋不具备过户的条件,所以要求法院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此时的邓先生并没有想到,这套房产已经引发了多起诉讼,并且这套房子的房产证还被抵押在其他人手里。

而在王女士将房屋出售给邓先生以后,因为王女士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多笔债权债务纠纷,被借贷人起诉到法院。

而多个债权人将王女士起诉到法院以后,王女士全部都未出庭,所以法院以王女士缺席宣判了这几起案件,判决王女士归还债权人的借款及利息数额几万到十几万不等。

后来这些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也对王女士名下登记的这套房屋进行了查封,所以现在王女士的房屋属于被查封状态。

然而此时邓先生却拿出了当时签订的合同,想要拒绝王女士的请求。邓先生称,这套房子因为属于限价商品房,所以当时并不能直接过户。为了之后可以正常过户,于是邓先生加上另一重保险,就是与王女士补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而这份补签的合同则是:在未办理房屋过户前,邓先生以租赁的方式使用房屋,房屋租赁期限为二十年,租金为一年1万,而房租则从王女士已经收取的100万元购房款中扣除。

而这份租赁协议,也是以房屋买卖和实现过户为目的的补充协议,这份协议也是不可单独分割的。

而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该属于无效的。

而邓先生和王女士签订的交易标的物是限价商品房,并且国家对限价商品房的交易有明确的规定:在5年之内,不允许上市交易。

邓先生和王女士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法院让其继续有效的话,那么将会导致其他具备购买资格的人,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和渠道来进行购买,将导致国家设立限价商品房制度的初衷无法得到实现。

所以邓先生和王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这份合同应该是属于无效的。

通过王女士代理律师有理有据的表述看来,王女士对房屋交易的政策非常了解,而她将邓先生告上法庭的真正用意也就显露了出来。

原来,王女士将房屋卖于邓先生时是2010年,后来随着房屋不断地翻倍涨价,王女士现在反悔了,她现在已经不想将房子卖给邓先生了。

而在邓先生看来,王女士将房屋租赁给张女士则是王女士自编自导自演的一场戏。

因为王女士将房屋出售给自己以后,邓先生就住了进去,并更换了门锁,期间更没有人来看过房子。

邓先生认为,如果说作为正常的租赁人,没有看过房子怎么会一下子签20年的租赁合同,并且一次性现金结清40万元的租赁款。

所以在邓先生认为:有可能张女士只是王女士找来演戏的人,并不是真正来租赁房屋的。而这些之前的所有针对王女士的诉讼,王女士也全都没有出庭,所有的债务啊、租赁啊权都是王女士自编自演的一场戏。

其最终的结果,就是想通过法院来解除王女士与邓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审判结果

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法官也在庭审中对双方进行了当庭调解。

而作为原告王女士的代理律师,也提出了一个唯一可行的调解方案:如果在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就是将房屋出售掉,而出售掉的房款,除掉王女士的那些债务,剩下的钱先行给到邓先生。之后不足的部分,只能先书写欠条。

简单的来说,就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退掉邓先生的100万元购房款。

面对这样的调解方案,邓先生表示不同意,因为在当时100万能买同等质量的房子,现在想要买同等的房子则需要300万。

2015年11月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邓先生应该将取得的房屋返还给王女士,同时王女士应该将收到的100万元房款退还给邓先生。

同时,邓先生是基于对王女士的信任购买了涉案的房屋,并签订了买卖合同,而且在购买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形成了长期、稳定居住的事实。

根据现在的房价,邓先生有一个信赖利益的损失,其中包括房屋差价、对房屋装修的残值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需要王女士对邓先生进行相应的补偿。

这里也可以看出来,王女士本人对房屋交易的政策是非常的了解,明知自己的房屋是不允许出租、出售的,仍然进行出租、出售,是违反国家现有政策的强行规定的,是违规的。

并且王女士在出售房屋时,保证了房屋时没有权利瑕疵,保证其没有债权、债务纠纷,保证邓先生一定会得到房屋。

但在房屋出售后,因为她个人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并设定了抵押,后面又提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她的所作所为有违反社会诚信的行为。

所以,也奉劝大家,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选择正当、合理的途径进行购买!

并且劝告大家,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

诚信为人之根本!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来自用户上传并发布或网络新闻客户端自媒体,本站点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