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疫情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范本)

2023-10-21 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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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更新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以下是的我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属的冠状病毒,基因特征与SARSr-CoV和MERSr-CoV有明显区别。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 30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基于目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结果,潜伏期为 1-14 天,多为 3-7 天;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主要传播途径为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气溶胶和粪口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人群普遍易感。 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完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传播,降低病死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法定传染病甲类管理、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和病例流行病学、临床研究进展,在第三版防控方案的基础上更新制定本版方案。

  一、目的

  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了解疾病特征与暴露史,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指导公众和特定人群做好个人防护,严格特定场所的消毒,有效遏制社区扩散和蔓延,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三、防控措施

  (一)健全防控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强化联防联控,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措施互动,定期会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商定防控政策。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 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指导做好公众和特定人群的个人防护,指导开展特定场所的消毒。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隔离、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做好院内感染的防控。

  (二)病例与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四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1. 病例发现。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应当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或咳嗽、气促等症状的病例,应当注意询问发病前 14 天内有无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是否曾接触过以上地区或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无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接触史。 基层相关组织将近14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并且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作为重点风险人群筛查,由专业机构采样检测。

  2. 病例报告。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湖北省)、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 2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四版)》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及时对病例分类、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

  3.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

  各县(区)首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四版)》中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当在 2 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事件严重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调查及后续进展,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三)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湖北省)、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聚集性疫情,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四版)》在 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个案调查后,应当于 2 个小时内将个案调查表通过传染病网络报告信息系统进行上报,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

  (四)标本采集与检测。 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尽快将标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检测。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咽拭子、鼻拭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呼吸道吸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泡灌洗液、深咳痰液等)、眼结膜拭子、粪便标本、抗凝血和血清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当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发病后第3~4周的恢复期血清。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5 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五)病例救治及院内感染预防控制。 病例需收治在指定医疗机构,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要求,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房)的院感控制管理。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湖北省)及确诊病例,应当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湖北省)应当单人单间隔离治疗。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采取集中隔离 14 天,或隔离 7 天后核酸检测阴性可解除隔离。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六)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湖北省)、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四版)),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末次接触后 14 天。

  (七)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 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开展群防群控,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特别是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公众和特定人群个人防护的指导,减少人群中可能的接触或暴露(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第二版))。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做好返校师生和返岗人员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

  (八)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

  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院感防控、密接管理、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

  (九)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生物安全防护意识。 各省级疾控机构、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地市级疾控机构以及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要做好实验室诊断方法建立和试剂、技术储备,随时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

  (十)及时做好特定场所的消毒。 及时做好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过的场所,如病家、医疗机构隔离病房、转运工具以及医学观察场所等特定场所的消毒工作,必要时应当及时对物体表面、空气和手等消毒效果进行评价(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二版))。

  (十一)加强重点场所、机构、人群的防控工作。 强化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减少公众聚集性活动,因地制宜落实车站、机场、码头、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汽车、火车、飞机等密闭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测体温等措施。 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生活单位的防治工作,做好晨检制度和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较多城市的防治工作,做好春节后人口流动压力倍增的防控准备。加强农村外出返乡的农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的健康教育。

  (十二)科学分类实施社区防控策略。 对于不同疫情形势的社区,采取不同的防控策略。对于未发现病例的社区,实施采取外防输入的策略;对于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的社区,采取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对于疫情传播的社区,采取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详见《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 号)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疫情防控2020预防措施方案

   疫情防控2020预防措施方案

  科学佩戴口罩。在人员密集的密闭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佩戴口罩。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就医人员,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等人员等要佩戴口罩。我为大家整理的疫情防控2020预防措施方案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方案一

  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后,社区、居民个人、学校、复工复产企业、公共场所等方面的防控要求也有了新的应对举措:

  完善社区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

  低风险区(市)或未发现病例社区,解除社区封闭式管理措施,不再设置硬隔离物理隔离。除疫情防控重点人员外,不限制人员流动和进出社区,继续实施人员和车辆出入登记、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有序恢复社区综合服务,允许持健康绿码的快递员、配送员测温进入社区。健全完善社区疫情防控小组,实施网格化管理。加强对民宿、旅馆、酒店、出租房等分散经营重点场所排查管理,做好健康教育、随访登记、信息告知、物资准备、重点人员管理等工作,将社区防控措施落实到户到人,对有关方面推送的涉疫重点人员信息,做好联系随访和日常监测管理。开展洁净家园集中整治行动,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害化处置。强化社区关爱,做好心理援助与社会服务,提供情绪引导、心理辅导、困难纾解等服务。

  加强居民个人防护

  (1)科学佩戴口罩。在人员密集的密闭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佩戴口罩。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就医人员,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等人员等要佩戴口罩。

  (2)减少人员聚集。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尽量减少走亲访友、聚餐聚会,减少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尤其密闭空间、空气流动性差的地方。

  (3)提高健康素养。养成1米线、勤洗手、戴口罩、咳嗽打喷嚏掩口鼻、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做好家庭清洁卫生,经常通风,注意营养,适度运动,不接触、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野味),家庭常备体温计、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家用消毒用品等物资。做好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健康监测,出现可疑症状,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个人旅居史和人员接触史。

  强化学校疫情防控

  加强日常防控管理。实行测温+健康绿码入校,严格落实一日三检和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实行校外住宿教职员工和走读生两点一线管理。实行错时、分散就餐,落实1米安全线和同向流动等措施。做好疫情应急处置。规范应急处置流程,组织经常性演练,一旦发生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处置。强化学校联防联控与工作联动。健全学校与家庭、疾控机构、医疗机构联动机制,完善校医配备制度,引导学生家长自觉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加强复工复产企业防控

  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复工复产及相关生产活动。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属地、部门和行业管理责任。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内部疫情防控体系,做到疫情防控一企(单位)一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报告疫情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置。严格实行体温检测、健康码核验、一米线等措施,做好办公场所、工区及公共区域、职工宿舍的通风消毒和环境清理等工作。做好防疫物资储备,为员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实施分区作业、分散错峰就餐,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减少人员聚集。

  做好公共场所防控

  加强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和人员出入管理,严格落实环境清洁、消毒通风、人员防护、体温检测筛查、客流量控制、引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防止聚集扎堆,在此前提下,全面开放商场、超市、酒店、宾馆、餐馆、农贸市场等生活场所。采取预约、限流等方式,开放公园、旅游景点、运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所,以及影剧院、游艺厅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可举办各类必要的会议、会展活动等。科学合理调配公共交通运力,每日定时消毒,隔位就座、分散就座;引导顾客自助购物、自助结算,缩短购物排队等候时间。加强住宿经营单位管理,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旅客排查登记和报告。

  对入境人员实行闭环管理

  入境来青人员要提前3天报备,健全入境来青人员从远端防控、航空运输、口岸检疫、分类转运到集中隔离、健康检测、医疗救治、社区管控的闭环管理,实现从国门到家门的无缝对接。青岛直接入境人员按规定点对点分别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值班区(市)集中隔离点进行诊治或隔离观察,在隔离期间按规定至少进行2次核酸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市外、省外口岸入境中转人员就地诊治和集中隔离,治愈并完成医学观察或隔离期满后,一律乘飞机返回或点对点接回,抵达后立即按规定到集中服务点(隔离点)进行1次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所有入境来青人员隔离期满后,应及时纳入社区疫情防控体系,做好随访登记,继续进行14天居家健康管理,无可疑症状的,期满后可申领山东健康通行码。

  加强重点地区来青人员管理

  压实村居(社区)和用工单位责任,提前进行重点地区来青人员摸排,认真开展人员休整集散、信息登记、健康检查和转运引导。无有效核酸证明的疫情重点地区来青人员必须在抵达目的地24小时内完成健康检查和核酸、血清抗体检测,持当地健康码、检测均为阴性且无可疑症状的,申领山东健康通行码后正常出行;阳性检测者和有可疑症状者立即按规定进行诊治、医学观察和后续管理。

  加强无症状感染者和出院患者健康管理

  对所有密切接触者全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全部开展核酸等实验室检测,并扩大检测筛查人群和范围。对所有无症状感染者均在发现后2小时内网络直报,并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观察治疗,开展影像学检查、血常规检测和中医中药预防服务;出院后按规定再集中隔离观察14天,参照确诊病例做好出院后长期健康管理。严格落实确诊患者出院后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出院后14天、28天、三个月、半年随访复诊与核酸检测,实施定点医院、疾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团式服务管理。

  加强核酸检测服务

  扩大重点人群检测范围,做到重点人群应检尽检,重点行业适时抽检,一般人群愿检尽检,全力排查疫情感染传播风险隐患。

  (1)重点人群主要包括:四类人群(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上述人员密切接触者)、发热门诊患者、门急诊可疑患者、入(住)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境外入境人员、疫情重点地区入青返青人员、学生摸排重点人员、特殊场所(公安司法监管场所、社会福利和养老机构等)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排查人员和边防检查人员以及医疗卫生和疫情防控机构检疫排查的人员等11类人员。

  (2)重点行业主要包括:教师、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及志愿者、母婴服务人员等重点行业。

  (3)自愿检测的人员:按照自愿、自费的原则实行愿检尽检。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对有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开放检测服务,并提供检测证明。强化检测结果共享和社会化应用。

  方案二

  《方案》要求,要强化监测预警。要突出人群监测。医疗机构要规范设置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对发热门诊全部患者和急性呼吸道感染的住院患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对可疑患者全部留观,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监管场所、学校和托幼机构、餐馆等重点场所要做好机构内人员及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强化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入境人员健康监测,原则上对所有境外直接入宁人员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要强化环境监测,加强农贸市场环境监测、医疗机构环境监测、学校卫生环境和食堂卫生监测,及时发现和消除感染风险。

  《方案》强调,要做好应对准备。要提升核酸检测能力,整合建立区内外机动核酸检测力量,形成快速反应调集机制,具备在发生局部聚集性疫情时较短时间内完成人群核酸检测的能力。要扩充医疗救治资源,各地级市要按照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总床位数的10%准备,改造建设符合隔离和防护要求的病房(病床)。要规范集中隔离场所,按照应隔尽隔、不漏一人的要求,确保数量充足、符合标准,医务人员由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调配,原则上按每20人配备1名医生和1名护士。要落实防控物资储备,医疗机构物资药品储备量原则上应当满足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

  《方案》还要求,要快速科学处置。要突出核酸检测,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对疫情可能波及的人群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对其他人群落实愿检尽检的要求。要及时开展流调,一旦发现疫情,卫生健康部门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细化现场流调溯源,把疫情精准管控在最小范围。要果断隔离观察,严格落实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对隔离医学观察人员要做到排查、管控、督导、宣教、关爱五个到位。要积极开展多病共防,做好季节性流感防控应对工作,积极倡导老年人、儿童、慢性呼吸道疾病患者、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主动接种流感疫苗,做好自身防护,降低感染风险。

  《方案》强调,要推进社会健康服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做好健康宣传教育。要继续强化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引导公众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科学佩戴口罩、垃圾分类投放、保持社交距离、推广分餐公筷、看病网上预约,加强工作生活场所通风和卫生清洁,尽量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与人接触时,保持一米线安全社交距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密闭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等要佩戴口罩。

  方案三

  为贯彻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服务服从抗击肺炎疫情工作大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疫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研究部署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方案》提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疫情防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肺炎疫情防控为第一要务,积极应对、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协调地方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好空气、地表水等相关应急监测工作。

  《方案》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重点。

  一是做好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交通出行不便的地区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协调做好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保障工作,充分发挥自动站监测数据的应急预警作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环境质量安全。

  二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疫情防控期间,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的基础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加密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消除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三是完善应急监测预案,提前谋划应急准备工作,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预案,同时,加强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努力提升应对能力。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因大量使用消毒用品造成环境次生灾害时,经省级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批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监测。

  《方案》要求,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科学研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原因,准确评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环境次生灾害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保障民众的生态环境质量知情权。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体目标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提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五、组织、协调与管理

  (一)组织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尚光辉

  副组长:吴耐文、周志明

  成 员:段立、梁小清、余孟军、文华、陈涤、黄建明、卜慧、文辉、李志勇、陈剑、黄海波

  工作要求: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系统内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验、消杀及风险沟通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技术专家组,为本县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县卫健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林业、商务、市监、财政、宣传、网信、公安、三创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依法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小组:

  组 长:吴耐文

  副组长:卜 慧、文 辉、李志勇

  成 员:朱立冬、曹武、肖卫业、程治球、段平波、郭建红、高立新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

  工作要求:负责开展本单位或本辖区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所有成员必须服从组长的领导,根据组长的安排做好疫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随时接受组长的任务安排。

  成立后勤保障小组:

  组 长:周志明

  副组长:陈涤

  成 员:黄海波、陈 剑、汤海峰、陈小兵

  工作要求:所有成员必须服从组长的安排做好应急所需的负责防疫车辆、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保持个人通讯24小时畅通,随时接受组长的任务安排。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疾控中心和县级医疗机构的指导下,由相应专业人员组成防控工作组,开展本辖区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要密切关注辖区内武汉回乡人员健康状况,发现可疑疫情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

  (二)职责分工

  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县卫健局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管理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危重病人医疗救治;组织专家组排查观察病例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技术培训、应急演练、督导检查和宣教活动,协助政府开展社会动员。

  2、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县疾控中心承担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当地疫情监测资料的收集、上报;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指导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禽流感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指导并协助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做好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

  (2)医疗机构职责

  县级医疗机构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的筛查与报告;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储备救治需要的药品、器械及防护用品;配合县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疫情发生后,如有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每日要向县卫健局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

  (3)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明确县人民医院为救治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按照要求,设立相对独立的传染病病房,负责观察病例的在院医学观察,负责对确诊病例的隔离治疗、转运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及时发现并积极救治重症病例;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报告武汉回乡人员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负责密切接触者管理与健康监测报告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

  (3)县卫健综合执法局职责

  县卫健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县内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如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疫情监测

  1、常规监测

  (1)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发热门诊,开展预检分诊工作,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发现疑似病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不明原因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患者,接诊医生必须详细询问发病前14天内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确保不漏过一个可疑病例。同时具备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的观察病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立即报告县疾控中心,并立即转送县人民医院诊治,不得滞留病人。对于观察与确诊病例,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网络直报工作。

  (2)观察病例监测。县人民医院要及时采集观察病例相关临床标本,通知县疾控中心尽快将标本送至省级疾控机构进行相关病原排查检测。

  (3)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的监测。县域内如出现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对可疑暴露者和病例密切接触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内乡镇卫生院采取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并按规定送至县人民医院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除工作。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等工作。

  (5)监测过程中,有关标本的采集、运送、保藏和检测等各项活动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2、应急监测

  省级有关部门如确认本辖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或毗邻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县卫健局立即启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监测工作,按照有关技术方案或指南开展应急监测。

  (四)预防与控制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按国家卫健委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同时按要求做好流调、消毒、采样人员的个人防护。

  2、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对可疑暴露者和病例密切接触者进行判定,并进行每日至少2次体温测定及是否出现呼吸道症状询问的医学观察14天。同时落实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登记、测量体温,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立即收至医院进行医学观察,并上报县疾控中心。

  3、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同时,县疾控中心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要求及时采集病人的痰液或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或血清标本等,并在24小时内送至省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医疗机构要协助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4、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医疗机构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应急处置

  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1、本地尚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本辖区内尚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但毗邻辖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国内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监测,开展疫情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

  (2)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迅速开展医务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做好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3)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和筛查。

  (4)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常规监测,实行观察病例零报告制度,县直医疗机构、各乡镇卫生院于每天下午4点前向县疾控中心报告信息,县疾控中心于每天下午4:30前向卫健局卫生应急股和基卫股上报信息。

  (5)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知识水平和能力。

  2、本地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本地区内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与有关部门紧密协作,立即开展病禽密切接触者健康监测和生物标本采集工作。

  (2)启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监测,救治医院实行病人情况及救治情况日报告制度,其他医疗机构实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零报告制度。

  (3)医疗机构要做好发热病人预检分诊、救治、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准备工作。县疾控中心做好病禽接触者病原检测。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个人防护。

  (4)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3、本地出现散发或聚集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

  本地区发现散发或聚集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但局限在一定的范围,没有出现扩散现象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监测,实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零报告制度。

  (2)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查明病例之间的相互关联,判定是否发生人传人现象。

  (3)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

  (4)县人民医院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5)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6)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员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7)及时向本地区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8)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危险性,做好风险沟通,及时开展心理干预,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9)如经调查证实发现人传人病例,要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划定疫点和疫区范围,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学校停课、部分行业停业等防控措施。

  4、证实人间传播病例并出现疫情扩散状态

  证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出现人间传播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保障措施

  1、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县疾控中心、医政股要加强对县疾控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医务人员都要掌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能力和诊疗水平。

  2、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县疾控中心要完善有关生物安全 规章制度 ,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3、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县卫健局组织开展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4、做好物资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积极争取和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各类应急物资储备。要加强与财政、医保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在积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同时,妥善安排救治经费,支持医疗机构做好重症患者的临床救治工作。

   六、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制定并发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预案,并报县卫生健康育局卫生应急股备案。

   七、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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