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有无补助(疫情补助发放政策规定)

2023-10-24 02: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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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补助政策

从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工作重心从“防感染”转到“保健康、防重症”,从风险地区和人员管控转到健康服务与管理。近日,多个省份相继公布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例如,1月8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含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垫付,中央和省财政予以补助,患者个人不支付医疗费用。其中,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黑龙江上述通知还明确:统一新冠病毒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含异地就医)全省统一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原医保政策执行。据报道,1月7日,自治区医保局等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新冠患者住院治疗、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等做出规定。《通知》自1月8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3月31日。内蒙古上述《通知》提出继续执行前期住院费用报销政策: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同时,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70%。1月7日,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精神,江苏省决定对7个方面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优化,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执行。江苏优化政策执行后,由原仅保障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扩大至所有医疗机构,患者只要在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均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行综合保障。该政策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江苏还明确: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不低于75%。该专项保障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贵州省也在1月7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省内参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非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由财政承担。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贵州明确,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省内参保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0%。1月7日,湖北省医保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湖北《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补助,地方负担部分按省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6:4、一般县5:5的比例分担。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个人疫情补贴怎么申请

疫情补贴是针对2020年3到12月领失业金期满未就业、自辞或者上保险不满一年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人员的一种补助,每月400元,最多可领6个月,最迟2021年6月发放完毕,所以2021年不可以申请疫情失业补助金。疫情期间,个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1、对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有何规定,患者如何申请补助?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有关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患者个人无需提出补助申请,在就诊或出院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将自动扣除需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可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2、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出台了哪些临时性工作补助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对参加一线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风险程度等因素,分别给予每人每天300元、2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此外,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规定,将湖北省(含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理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例检查、病例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享受补助天数按实际接触到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的天数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同时还明确要求,不得扩大泛化一线医务人员范围。3、在落实医务人员待遇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一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其工作类型,分别给予每天300元、200元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二是根据承担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向承担防控任务重、工作量大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三是疫情防控期间,将湖北省(含援鄂医疗队,下同)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全额补助;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国家抗疫补助发放标准

一、抗疫情的的补贴是多少一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其对象范围是直接接触疫情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范围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二类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天200元,其对象是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法律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二、疫情的补偿金是多少疫情期间被辞退的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三、疫情治疗费用是多少?1、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2、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异地医生,先救治后结算,不实行异地医生支付比例的调整规定。3、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可临时性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4、针对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病人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配置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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