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怎样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2023-10-27 08: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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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 隔离范围

疫情当前传染病防治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里的这些法律知识你应该知道快一起来看看吧1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3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4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5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6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7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8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9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员、物资的征调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10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可以怎么做?《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11发生传染病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12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药品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第七十二条规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13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需如何处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四十七条规定:“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救治方案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武汉市陆续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切实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根据卫健委《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省、市卫健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部署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和医疗救治的工作要求,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救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意义,坚持以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原则,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强化协调,统筹安排,做好我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为: 1.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院和指导全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防控及准备工作;2.负责对本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防治方面的培训,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转诊;3.安排、部署、实施本院医院感染防控工作;4.指导本院疑似病例的医疗发现;5.督促、检查本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控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准备情况及物资储备。 (二)----我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医疗临床专家组,涵盖感染性疾病、呼吸、儿科、护理、医院感染控制、临床检验、中医等专业。主要职责是为本院及全镇村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参加疑似病例会诊和指导转诊。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警惕,加强监测。 1.门诊部要严格按照《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和发热门诊管理要求,重点检查发热门诊,做好门(急)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引导有发热症状的患者到发热门诊就诊,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防控的工作流程和预案。发热门诊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2.各科室对不明原因的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历,应询问发病前14天的旅行史或可疑暴露史及动物接触史,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和发热病例症状的监测工作。 3.病例报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观察病例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于 2小时内寄送传染病报告卡。 4.全院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强化院内感染控制措施,做好消毒隔离和人员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5.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对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疫情监测、控制,配合疾病控制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有序应急,重点防控。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医疗救治要遵循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 2.一经发现高度疑似病例,按照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医院感控控制技术指南的要求进行防护和管理,转运至定点医院。 (三)加强培训,沉着应对。 强化全员培训,要求医务人员熟练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临床表现、诊断标准、救治方法、处置原则、工作流程、个人防护、消毒隔离等相关知识。切实加强医务人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控意识。 (四)做好应急值班。 1.本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救治领导小组成员、临床专家组成员、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员,24小时必须保持手机畅通,随时保持联系。 2.上述人员在近期内非工作原因和特殊情况,不得外出,确因需外出的,必须向本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组长请示。 (五)本工作方案,可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及上级有关通知与要求,适时进行修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体目标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提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五、组织、协调与管理

  (一)组织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尚光辉

  副组长:吴耐文、周志明

  成 员:段立、梁小清、余孟军、文华、陈涤、黄建明、卜慧、文辉、李志勇、陈剑、黄海波

  工作要求: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系统内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验、消杀及风险沟通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技术专家组,为本县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县卫健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林业、商务、市监、财政、宣传、网信、公安、三创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依法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小组:

  组 长:吴耐文

  副组长:卜 慧、文 辉、李志勇

  成 员:朱立冬、曹武、肖卫业、程治球、段平波、郭建红、高立新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

  工作要求:负责开展本单位或本辖区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所有成员必须服从组长的领导,根据组长的安排做好疫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随时接受组长的任务安排。

  成立后勤保障小组:

  组 长:周志明

  副组长:陈涤

  成 员:黄海波、陈 剑、汤海峰、陈小兵

  工作要求:所有成员必须服从组长的安排做好应急所需的负责防疫车辆、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保持个人通讯24小时畅通,随时接受组长的任务安排。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疾控中心和县级医疗机构的指导下,由相应专业人员组成防控工作组,开展本辖区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要密切关注辖区内武汉回乡人员健康状况,发现可疑疫情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

  (二)职责分工

  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县卫健局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管理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危重病人医疗救治;组织专家组排查观察病例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技术培训、应急演练、督导检查和宣教活动,协助政府开展社会动员。

  2、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县疾控中心承担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当地疫情监测资料的收集、上报;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指导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禽流感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指导并协助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做好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

  (2)医疗机构职责

  县级医疗机构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的筛查与报告;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储备救治需要的药品、器械及防护用品;配合县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疫情发生后,如有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每日要向县卫健局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

  (3)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明确县人民医院为救治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按照要求,设立相对独立的传染病病房,负责观察病例的在院医学观察,负责对确诊病例的隔离治疗、转运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及时发现并积极救治重症病例;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报告武汉回乡人员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负责密切接触者管理与健康监测报告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

  (3)县卫健综合执法局职责

  县卫健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县内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如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疫情监测

  1、常规监测

  (1)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发热门诊,开展预检分诊工作,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发现疑似病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不明原因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患者,接诊医生必须详细询问发病前14天内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确保不漏过一个可疑病例。同时具备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的观察病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立即报告县疾控中心,并立即转送县人民医院诊治,不得滞留病人。对于观察与确诊病例,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网络直报工作。

  (2)观察病例监测。县人民医院要及时采集观察病例相关临床标本,通知县疾控中心尽快将标本送至省级疾控机构进行相关病原排查检测。

  (3)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的监测。县域内如出现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对可疑暴露者和病例密切接触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内乡镇卫生院采取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并按规定送至县人民医院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除工作。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等工作。

  (5)监测过程中,有关标本的采集、运送、保藏和检测等各项活动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2、应急监测

  省级有关部门如确认本辖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或毗邻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县卫健局立即启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监测工作,按照有关技术方案或指南开展应急监测。

  (四)预防与控制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按国家卫健委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同时按要求做好流调、消毒、采样人员的个人防护。

  2、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对可疑暴露者和病例密切接触者进行判定,并进行每日至少2次体温测定及是否出现呼吸道症状询问的医学观察14天。同时落实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登记、测量体温,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立即收至医院进行医学观察,并上报县疾控中心。

  3、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同时,县疾控中心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要求及时采集病人的痰液或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或血清标本等,并在24小时内送至省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医疗机构要协助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4、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医疗机构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应急处置

  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1、本地尚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本辖区内尚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但毗邻辖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国内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监测,开展疫情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

  (2)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迅速开展医务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做好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3)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和筛查。

  (4)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常规监测,实行观察病例零报告制度,县直医疗机构、各乡镇卫生院于每天下午4点前向县疾控中心报告信息,县疾控中心于每天下午4:30前向卫健局卫生应急股和基卫股上报信息。

  (5)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知识水平和能力。

  2、本地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本地区内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与有关部门紧密协作,立即开展病禽密切接触者健康监测和生物标本采集工作。

  (2)启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监测,救治医院实行病人情况及救治情况日报告制度,其他医疗机构实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零报告制度。

  (3)医疗机构要做好发热病人预检分诊、救治、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准备工作。县疾控中心做好病禽接触者病原检测。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个人防护。

  (4)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3、本地出现散发或聚集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

  本地区发现散发或聚集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但局限在一定的范围,没有出现扩散现象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监测,实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零报告制度。

  (2)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查明病例之间的相互关联,判定是否发生人传人现象。

  (3)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

  (4)县人民医院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5)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6)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员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7)及时向本地区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8)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危险性,做好风险沟通,及时开展心理干预,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9)如经调查证实发现人传人病例,要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划定疫点和疫区范围,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学校停课、部分行业停业等防控措施。

  4、证实人间传播病例并出现疫情扩散状态

  证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出现人间传播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保障措施

  1、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县疾控中心、医政股要加强对县疾控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医务人员都要掌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能力和诊疗水平。

  2、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县疾控中心要完善有关生物安全 规章制度 ,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3、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县卫健局组织开展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4、做好物资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积极争取和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各类应急物资储备。要加强与财政、医保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在积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同时,妥善安排救治经费,支持医疗机构做好重症患者的临床救治工作。

   六、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制定并发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预案,并报县卫生健康育局卫生应急股备案。

   七、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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