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吗?(公司以末位淘汰方式辞退员工合法吗)

2023-11-09 08:14:05

【用人单位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吗?(公司以末位淘汰方式辞退员工合法吗)】郑州信息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解答内容作为参考,希望能帮助到你解答。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末位淘汰制不合法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考核排在末位,并不必然等于不胜任工作,而且即便不胜任工作,法律也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企业具有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即可。

  但企业制定该规章制度需注意以下几点:1.需经过职工民主程序;2.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程序;3.对于考核结果确实不佳的员工,如果是因为不适合所在工作岗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采取调整工作岗位;4.经培训或调岗,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末位淘汰开除员工合法吗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若要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第十四条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末位淘汰’制是企业内部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因‘末位淘汰制’而丢掉工作的可向企业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合法吗

法律分析: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不合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但如果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它情形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九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合法么

法律分析: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不合法。

末位淘汰制度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宗旨,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以上为郑州信息网小编整理的【用人单位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吗?(公司以末位淘汰方式辞退员工合法吗)】的相关内容,更多相关内容关注郑州信息网。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来自用户上传并发布或网络新闻客户端自媒体,本站点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