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肢体残疾标准

2023-07-28 05:56:39

【导语】:肢体残疾包括:(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2.肢体残疾的分级

  (1)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①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②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③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④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⑤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⑥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⑦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⑧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⑨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①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②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③双大腿缺失;④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⑤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⑥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⑦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①双小腿缺失;②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③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④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⑤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⑥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①单小腿缺失;②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③脊柱强(僵)直;④脊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⑤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⑥单侧拇指全缺失;⑦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⑧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⑨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⑩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⑪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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