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情形?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2023-07-28 19: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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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申请的当事人不同。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除了婚姻当事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外,国家有关部门门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职权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提出某一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3、申请的时间不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必须在法律赋予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内提出,超过该期间,撤销权消灭,无效婚姻在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往往以客观是否存在着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为准;4、侵害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1、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3、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4、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5、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6、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撤销和无效的区别

法律分析: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的原因是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是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

1、申请主体不同,无效婚姻的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一般是拥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本人;

2、申请时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而可撤销婚姻只能在撤销权存在的时间内提出;

3、侵害的主体不同,无效婚姻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婚姻一般是侵害婚姻本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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