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有哪些(收购中国韩国企业的公司程序是什么)

2023-08-07 16: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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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的备案和登记程序是什么?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国内企业办理备案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A、外国投资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B、投资者证件:(1)以境外公司投资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境外公司的股东、董事构成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2)以自然人投资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C、新公司章程(原件);D、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E、新公司董事会名单及签名备案(不设董事会的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备案)(原件);F、新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G、股权并购协议书(原件)(外方投资者签名、中方企业法人签名并盖公司章);H、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增资协议;I、被并购境内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转让股权决议;J、被并购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各方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K、被并购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L、涉及中方是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中方是集体企业需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函(原件);M、新公司名称工商登记核准(复印件);N、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O、公司场所证件(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外资股权并购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您好,外资股权并购的审批程序包括:1、申请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关: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股权并购应当提交的文件:(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股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者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1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11)涉及过度集中事项的报告:(12)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许可文件。2、审查批准:未涉及过于集中事项审查昕证的,批准机关自收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3、办理股权并购的外汇登记于续:在股权转让方所在地办理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出具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对价支付到位的外资外汇登记证明。4、变更登记设立股权并购后被并购境内公司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并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2)被并购境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做出的关于股权转让或增资的股东会(大会)决议;(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6)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7)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9)转让国有股权和外国投资者认购含有国有股权公司的增资额的,还应提交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要走哪些流程

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有它一定的局限性。在对于外来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国家对其的把控还是相当的严苛。一方面,欢迎外资的纳入,同时也需要核实资金的合法性。公司外资转内资事宜主要涉及外经贸、工商、外管、税务、海关共五个主管部门,相对比较繁琐和复杂。那么,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要走哪些流程呢?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整体流程1、拟发行人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包括: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外资转内资)、修改公司章程等);2、收购方分别与外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拟发行人所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3、交易完成后于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获得完税证明(一般需在申报纳税前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4、向海关补缴关税;5、若拟发行人持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一般需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办理海关完税凭证;6、向税局补缴增值税;7、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8、拟发行人向外管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9、收购方申请购付汇并将股权转让款(一般首期支付51%以上股权转让款即可)汇出境外;10、自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二、收购方应当办理的程序若为自然人收购,则不涉及该程序;若为相关公司收购,则该收购方需履行董事会会议(如有)、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决定(单一股东情况下)等内部审批程序。三、拟发行人应当办理的程序(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的基本材料:(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2)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签字);若公司并未建立董事会,一般届时由执行董事出具决定即可。(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4)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5)企业最新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7)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8)新中方股东为公司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9)填报股权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10)外资股东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1)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二)工商主管部门:提交的基本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5)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6)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8)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10)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可能不需要,准备,待用)。(三)外汇主管部门:境内机构或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应办理的程序及需提交资料(1)被收购企业到其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2)境内收购方向外汇局申请办理购付汇手续;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上下载办理业务流程及申请表格,依次进入“资本项目办事指南”→“市场业务”→“股权转让业务核准”→“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下载《股权转让购付汇申请表》。以下资料由境内收购方申请,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方加盖公章1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IC卡;2外经贸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若验资报告中企业股权结构与企业转让前实际股权结构不一致,则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6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7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收购方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3)股权并购后企业无外方持有股份的,办理完购付汇手续后,再由被并购企业到其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四)税务主管部门1、若拟发行人成立以来享受过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但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则可能需补税;2、就外资转内资事宜而言,尚需就股权转让事宜缴纳所得税并办理完税证明;3、补缴增值税4、鉴于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即注册类型改变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若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的,需补充完整相关资料后,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五)海关主管部门1、补缴关税2、办理海关完税凭证

外资公司并购需要经办什么手续

外资并购完成后需要办理以下手续:1、并购后存续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被并购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2、变更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外汇管理等登记情况;3、其他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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