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延津出台楼市新政!结清首套房贷再购房可执行首套贷款政策

2023-08-15 05:38:09

【大河财立方消息】日前,延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延津县进城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若干措施》提出,大力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通过“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方式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持续完善“带押过户”业务流程,在住房按揭贷款、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银行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凡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 31日缴纳商品房契税,且符合补贴范围的,住宅按照缴纳契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商业用房按照缴纳契税总额的50%给予补贴。

关于进城购房,可享受就学、医保、养老等8方面优惠政策。购房群众无论是否在城区就业,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享受与现有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入学、转学政策;其子女接受公办职业教育或公办幼儿教育的,享受现有居民同等政策。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优化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新政办〔2023〕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引导建设改善型优质商品住房。引导和鼓励房地产企业立足我县历史文化,在房地产开发中逐步注入延津元素,不断提升项目整体布局、外观形态、内部设计、外立面效果、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品质和功能,在空间布局、功能设置、社区氛围上,提供舒适、雅致、绿色、环保、低碳的居住空间形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新一代”住宅建设,加快住宅产品升级换代。(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

二、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大力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通过“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方式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持续完善“带押过户”业务流程,在住房按揭贷款、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银行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县金融局、人民银行延津县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延津监管组、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

三、支持团购在售商品住房。支持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群体等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洽,组织商品房集中批量购买活动。鼓励房地产企业适当让利,通过加快销售快速回笼资金,激活商品房销售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并且可在首付比例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公积金中心等)

四、积极开展购房节、房展会活动。鼓励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和媒体积极参与,给予政策支持,加强政策宣传,稳定市场预期,充分释放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金融局、融媒体中心等)

五、继续延长商品房契税补贴时间。凡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 31日缴纳商品房契税,且符合补贴范围的,住宅按照缴纳契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商业用房按照缴纳契税总额的50%给予补贴。纳税人提交申报补贴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等)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效率。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单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提高45万元,夫妻双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55万提高到65万元。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提取账户余额帮助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房,逐步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责任单位:县公积金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

七、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售、虚假宣传、挪用预售资金、变相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信息手段提高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效率。(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

八、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网络舆情引导管控,统一房地产市场数据信息和发布口径,在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各网络平台、自媒体要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综合运用媒介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相关新闻信息,规范信息传播秩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解读房地产调控政策,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误导群众。(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统计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


延津县进城购房优惠政策

为鼓励广大群众(包括县外群众)进城购买商品房,让更多群众享受宜居优美、舒适便捷的居住环境,共享优质的文化、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服务,进一步提高群众生活品质和城市品位,结合现行政策和延津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就学优惠政策。购房群众无论是否在城区就业,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享受与现有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入学、转学政策;其子女接受公办职业教育或公办幼儿教育的,享受现有居民同等政策。

二、医保优惠政策。外地户口在我县购房的群众,有固定单位的,可以随单位办理职工医疗保险,享受我县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取得居住证没有固定单位的,可以享受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养老保险政策。进城购房群众在延津县购房且办理居住证后,可参加延津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四、公积金优惠政策。进城购房群众符合个人自愿缴存条件的可以缴存公积金,购买住房时已经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

五、就业优惠政策。进城购房群众享受和现有居民同等的就业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六、金融信贷优惠政策。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进城购房群众的信贷支持,县政府将各金融机构支持购房群众的贷款额度及比例作为考核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指标。

七、创业优惠政策。进城购房群众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卫健等部门应优先办理证照手续;办理相关执照在我县创业的,手续齐全、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征信正常,优先享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服务。

八、契税补贴优惠政策。对进城购买商品房缴纳契税进行补贴,凡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缴纳商品房契税的,住宅按照契税实缴总额的20%给予补贴,商业用房按照契税实缴总额的50%给予补贴,所产生的滞纳金全额补贴,具体办法依据《延津县商品房契税缴纳补贴办法通告(延住建字〔2023〕56号)》执行。

享受本方案优惠政策及补贴的范围为:延津县城区、农村及县域外购房群众在延津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所购买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凭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合同,办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责编:王时丹 | 审校:李金雨 | 审核:李震 | 监制: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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