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属于犯罪未遂(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2023-08-24 19:50:05

【哪些情形不属于犯罪未遂(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郑州信息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解答内容作为参考,希望能帮助到你解答。

如何区分不能犯和未遂犯

如何区分不能犯和未遂犯 张明楷刑法学100讲学习笔记3 不能犯其实就是指行为人虽有犯罪的意图,但他的行为没有实现犯罪结果的任何危险。未遂犯是行为人已经着手,但是因为他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那么怎么区分未遂犯和不能犯呢?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该认定为不能犯,不以未遂犯论处。 那么,怎么判断客观行为是不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呢?应该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当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具体判断的三个的步骤: 第一,要把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作为判断资料,而不是以行为人计划的内容作为判断资料。 第二,要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舍弃细微的、对危险判断通常不起关键作用的具体事实,并且站在行为时进行判断,而不能进行事后的判断。 第三,对没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原因进行分析,考察具备哪种要素时会发生侵害结果,以及在行为当时具备这种要素的可能性。 上面说的就是判断行为有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的大致步骤。当然,如果行为虽然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但危险性极小时,也不能认定为未遂犯。 下面举例说明:如果张三以杀人目的去购买砒霜,店员因为心生怀疑而交付了白糖,张三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以为是砒霜的白糖加在水里给李四喝,这种情况是否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的不能犯未遂?另外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单纯是店员不论基于什么原因交付错了,是否都是一样的结论? 首先,购买砒霜的行为,还不是故意杀人的着手,也就是说张三还没有开始杀人,而是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而前面把张三购买砒霜的行为分成了两种情况,就是店员有意拿错和无意拿错。 对于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店员怀疑张三要用砒霜去做坏事,故意把白糖当作砒霜卖给了张三。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张三买到砒霜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那么,张三用砒霜杀死李四的可能性就几乎不存在,参考刚才说的第三个标准,认定张三成立不能犯。 第二种情况是,店员无意间拿错了,这种情况也是不能犯,而不成立未遂犯。因为不管店员基于什么原因拿错,张三后来的行为都不可能产生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 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张三的行为最多只能成立犯罪预备。不能犯是指不能成立犯罪未遂和既遂,而不是说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法律分析: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不同点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违法行为有未遂吗

法律主观:

不是所有罪都有,有的 罪名 是属于过失情况就不存在未遂情形。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 过失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为郑州信息网小编整理的【哪些情形不属于犯罪未遂(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的相关内容,更多相关内容关注郑州信息网。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来自用户上传并发布或网络新闻客户端自媒体,本站点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联系删除。